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他们磋商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施工企业了解自己的角逐对手在协商与乙企业联合投标,为了与对手角逐,遂与乙企业谈判联合投标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角逐对手失去与乙企业联合的机会,之后宣布谈判终止,导致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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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提供不真实状况。故意隐瞒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状况而引诱他们订立合同的行为。如加盟人隐瞒无权加盟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备;没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缺陷等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

(4) 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不是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他们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或者合同谈判中了解他们的商业秘密,假如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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