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责是什么?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责是什么?

依据《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水平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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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生意。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生意。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出售工程监理生意。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提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生意。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准则、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水平推行监理,并对施工水平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拥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监理规范的需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推行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拟定。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准则、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水平、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推行监督。

工程监理职员觉得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需要、施工技术准则和合同约定的,有权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职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水平准则或者合同约定的水平需要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需要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生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实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提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出售工程监理生意。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根据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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