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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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推销货物或提提供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推销款或者获得推销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推销结算方法不一样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法推销货物,不论货物是不是发出,均为收到推销款或者获得索取推销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法推销货物,为发交付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法推销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法推销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推销生产工期超越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推销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推销款或者获得索取推销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推销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推销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方法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产品出售的,为金融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推销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出售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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