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证书领取后如何注册呢

二建证书领取后如何注册呢

凡获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加盟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湖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推行方法(试行)》规定的注册条件的职员,均可申请二建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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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需要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职员的退休证明)。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建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建议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获得二建资格证书的职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三十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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