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师是否应该为安全事故负责?

监理师是否应该为安全事故负责?

在2003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颁布了第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二月一日起实行,使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从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提升到三控制、五管理一协调,其中安全管理增加监理工程师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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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在推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需要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需要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准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非常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需要了解和学会施工安全的专门常识,学习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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