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导语】优课网成人高考频道从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了解到,湖北经济学院2021年(2022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已经公布,具体如下:

湖北经济学院2021年(2022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质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600),是湖北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一般本科院校。学校注册地址:武汉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邮编:430205。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同意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全方位领导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情。

第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教招办”),成教招办设立在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行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规范,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平时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湖北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监督电话:027-81973957。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专业名字、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修业年限及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专业名字

培养层次

考试报名类别

学习

形式

修业年限

(年)

学费收费标准

(元/人/年)

1

会计

高起专

文理

函授

2.5

2600

2

工商企业管理

高起专

文理

函授

2.5

2600

3

金融管理

高起专

文理

函授

2.5

2600

4

电商

高起专

文理

函授

2.5

2600

5

经济学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文理

函授

2.5/5

2600

6

金融学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文理

函授

2.5/5

2600

7

社会工作

专升本/高起本

法学类/

文理

函授

2.5/5

2600

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专升本/高起本

理工类/

理科

函授

2.5/5

2000

9

工程管理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理科

函授

2.5/5

2000

10

工程造价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理科

函授

2.5/5

2000

11

工商管理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文理

函授

2.5/5

2600

12

市场推广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文理

函授

2.5/5

2600

13

会计学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文理

函授

2.5/5

2600

14

人力资源管理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文理

函授

2.5/5

2600

15

行政管理

专升本/高起本

经济管理类/文理

函授

2.5/5

2000

16

视觉传达设计

专升本/高起本

艺术类/艺术

(文理)

业余

2.5/5

6728

注:1、招生专业以2021年教育部审核批准为准。

2、学费收费标准以湖北经济学院财务处公示的2021学年收费目录清单为准。

第四章 招生报名

第八条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北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b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按湖北教育考试院2021年成考报名工作的通知需要办理(请广大考生务必于八月中旬开始密切关注湖北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21年成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志愿须填报湖北经济学院。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年满17周岁(2004年九月一日以前出生)。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职员和社会别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五)考试报名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备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考试报名专升本的考生需要是已获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考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职员。

(六)考生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考试。凡在非身份证号所在地报名的,须提供在当地的户口薄或居住证或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七)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台考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考试报名;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可持所在区域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考试报名。该两类考生的报名方法同其他考生,网上报名时证件种类选择“港澳台等”。

第五章 考试录取

第十条 考试报名湖北经济学院的考生需要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负责并组织推行。

第十二条 湖北成人高校招生采取现场局域网方法进行网上录取。为保证互联网运行安全,保持录取工作秩序,省招办对录取办公场合实行封闭管理,录取员工凭证出入。每个阶段录取结束后,省招办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向考生提供本人录取结果查看。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实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同时,加大招生计划实行过程管理,招生计划调整须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出处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同意后方可实行。未经批准,学校不擅自变更计划种类和层次。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新生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置。省招办在录取时依据招生政策对学校录起名单进行审核,对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状况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省内具备一般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与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下基层”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职员,同意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招办需要实行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申请入学、审核录取的方法。有关事情如下:

(一)学校在不超越上一年本科招生规模20%以内依据实质状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

(二)上述退役士兵和“下基层”服务期满职员申请入学,须持身份证、一般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分别由国家及地方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上述有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按第八条需要办理成考报名手续,并向学校提交上述证件等有关资料。

(三)学校对报名职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录起名单,经省招办办理有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学校对报名职员进行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由省招办调剂到其他志愿高校录取。

具体录取政策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般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同意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中附件《一般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同意成人本科教育招生方法(试行)》和教育部、湖北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2021年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注册

第十六条 2021年录取新生于2022年春天根据学校需要的时间入学,新生应按时到指定函授站(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或所在函授站(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越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质状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符合有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不是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存活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峻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书本费等成本,学费怎么收费严格按我校财务处公示的2021学年收费目录清单准则实行,书本费据实收取。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到所属函授站(点)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获得学习资格。不可以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任何有关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已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函授站(点)一同打造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材料(录取通知书、成考考生信息表等)、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大全表、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七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国家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起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最长修业期原则上不可以超越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2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延长学业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需要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申报,按有关规定评审通过后,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需要的,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可向原函授站(点)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由原所属函授站(点)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结业生重修考试一般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进行。

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种类和学习形式,与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名字、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原因,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属实,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需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规范,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准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据湖北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湖北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条件及程序实行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三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027-81293166;湖北经济学院网址:http://www.hbue.edu.cn;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jxjy.hbue.edu.cn。

湖北经济学院

2021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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