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海一级消防考试防疫需要:持“信康码”参加考试

青海2020年一级消防考试防疫需要:持“信康码”参加考试

关于青海2020年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有关需要及需要注意的地方的通知

各位考生:

青海2020年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将于下半年有序进行,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包含一建等2020年度所有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有关需要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办法及有关事宜:

2021年青海一级消防考试防疫需要:持“信康码”参加考试

“信康码”有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考试报名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测绘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根据“1日一测,异常状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规范,准时将异常状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知识点,进入考试知识点后主动配合员工同意体温测量、消毒工作及身份核验等程序,考生需出示考试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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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防控有关事宜

1.但凡在考试前14天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考生或“信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将考试前7天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测试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考试知识点“留观复查区”员工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知识点,人与人之间应维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信康码信息(绿码),并主动配合员工同意体温测量和消毒工作,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试知识点。若体温超越37.3℃,需现场同意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准则,须由现场医护职员第三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职员评估后,综合研判拥有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没办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职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维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员工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根据考试知识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需要科学佩带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需要准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试知识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带口罩。拒绝佩带口罩者,不得进入考试知识点。

三、考试需要注意的地方

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需要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两证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员工的安排。

入场登场有时限

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知识点,考试前6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职员宣读有关的考试需要注意的地方,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试知识点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这些东西不可以带进考场

考生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各种电子、通信、存储或其它设备带入考场,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电子设备(部分考试可以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这些东西不可以带出考场

严禁将答卷卡、题本、试题、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四、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节选自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规定以外地方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员工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题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七)将试题、答卷卡、答卷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毁试题、答卷纸、答卷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置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峻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考试题目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置的严峻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峻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峻、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职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峻的,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员工或者其他应试职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职员有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峻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置。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准则,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职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置。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级建造师立,管理方法另行拟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看,有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要紧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状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有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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