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的建议》(国卫基层发〔2020〕11号),依据《乡村大夫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乡村大夫队伍建设的推行建议》(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省实质,我委拟定了《山东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山东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八月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山东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大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乡村大夫执业活动,依据《乡村大夫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的建议》(国卫基层发〔2020〕11号)与《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乡村大夫队伍建设的推行建议》(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尚未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养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大夫。

第三条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注册,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乡村大夫经注册获得《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养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获得《乡村大夫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乡村大夫执业注册工作。

第六条 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且符合医师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临床、中医类别报名专业的职员,可申请乡村大夫执业注册,获得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分析县域乡村大夫配备数目、岗位空缺、职员退出及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新招聘乡村大夫岗位数目和执业地址并公开发布,组织拓展招聘工作、择优录用。录用职员中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大夫执业注册。

第八条 申请乡村大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学历证明;

(三)乡镇卫生院或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最近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乡村大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大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一条 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乡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再注册的条件依据国家需要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出售、涂改和毁损,更不得仿制。如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准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或补发。损毁的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大夫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乡村大夫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的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由原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大夫执业证书:

(一)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全科大夫转岗培训、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大夫培训,其执业范围已加注全科医学专业的,与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受吊销乡村大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五)中止乡村大夫执业活动满2年的;

(六)《乡村大夫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2年按期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第三考核申请或经第三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出售、涂改、仿制乡村大夫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新招用大专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在5年注册期内未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九)年满60周岁的乡村大夫未返聘的。

第十四条 乡村大夫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的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辞退、解聘、开除;

(三)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聘用机构未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追究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乡村大夫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地址的,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乡村大夫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不是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在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然后到变更的执业地址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乡村大夫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乡村大夫执业证书原注册事情已被变更、没有完成新的变更事情许可前,不得在拟变更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大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执业再注册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与“放管服”有关需要,遵循便民原则,提升办理效率,降低重复证明材料。对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妥善保存,做好存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的职员名单向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示五日,报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大全,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大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反映的状况应当准时核实,调查处置,并将调查处置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大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准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乡村大夫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大夫考核方法》,加大乡村大夫从业管理,组织做好当地区乡村大夫的考核工作。乡村大夫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第三考核。逾期未提出第三考核申请或者经第三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大夫,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大夫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和地方实质,拟定当地乡村大夫执业注册管理推行细节。

第二十六条 对因机构职能调整,乡村大夫执业注册职能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据职责,帮助做好工作衔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0年九月七日推行,有效期至2025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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