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要点整理:民法的定义和意义

民法的定义和意义

(一)民法的定义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国内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要紧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根据肯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法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方案编撰在一块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国内拟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范围,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征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定义和特点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一样的法律部门。

国内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肯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定义和特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花费工程中形成的具备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定义和特点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拥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些权利不可以出售、继承。

(三)民法的用途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很多、最重要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使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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