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考试的规定

执业医师考试的规定

医师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202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方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职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方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推行细节》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考试报名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八月三十一日首要条件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考试报名时应当在与考试报名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需要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考试报名。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国内公民考试报名医师资格职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区域居民考试报名医师资格职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国内通行证。

(二)外籍职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考试报名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考试报名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考试报名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考试报名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拥有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考试报名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考试报名职员,根据获得学历的医学专业考试报名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考试报名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职员可以考试报名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考试报名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有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考试报名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考试报名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考试报名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考试报名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考试报名者,须在当年八月三十一日首要条件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备等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考试报名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考试报名者,须在当年八月三十一日首要条件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一月一日将来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考试报名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范围)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考试报名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养医学(仅限2014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考试报名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考试报名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养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考试报名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考试报名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考试报名;2010年一月一日将来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考试报名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九月一日将来升入本科的,其专业需要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考试报名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一月一日将来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考试报名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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