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方位进步,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推行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诫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进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推行,准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教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推行教育惩戒。

第四条 推行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着重育人成效;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手段,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征,依法拟定、健全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推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拟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建议;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一同拟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实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借助入学教育、班会与其他适当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说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实行。

学校可以依据状况打造校规校纪实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手段,监督教育惩戒的推行,拓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推行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需要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抽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推行有害自身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推行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好的行为或者严峻不好的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推行教育惩戒,加大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时的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推行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反省;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会;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手段。

教师对学生推行前款手段后,可以以适当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推行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准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诫;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同意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与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手段。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峻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推行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越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需要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合,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职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涉。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峻,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峻不好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身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采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备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是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准时报告公安机关、应对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习管理、推行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与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推行或者选择性推行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推行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推行教育惩戒后,应当着重与学生的交流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准时予以表彰、鼓励。

学校可以依据实质和需要,打造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与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与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职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推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推行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准时进行处置,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推行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置。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峻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看重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交流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推行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推行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需要,准时予以调查、处置。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峻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推行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有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与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置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方位审查,作出保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法办法,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质,拟定当地方推行细节或者教导学校拟定推行细节。

出处: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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