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3-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3-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到50天,分析到非常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了解怎么样学会教材中的考试知识点,为了帮考生更好学会要点,我们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3-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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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23】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四)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行业、技术符合科创板定位;

2.组织机构完善,持续经营满3年;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规范完善有效;

4.生意完整并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生意及职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角逐及严峻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买卖;(完整独立)

(2)发行人主营生意、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职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生意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职员均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份权属明确,最近2年实质控制人没发生变更,没有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职员稳定)

(3)发行人没有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情。(无不利影响)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依据新《证券法》,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擅自改变作用与功效,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同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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