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细节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细节(修订稿)

2020年七月十日起,宁夏将推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细节(修订稿)》,现环球网校我们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细节(修订稿)》整理如下:

2020年消防工程师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细节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方法》(下称《方法》)等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质,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方位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生意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地区内的消防工作推行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推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与本行业、本范围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质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需要,全方位负责当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当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情。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当地区消防工作状况。

(二)打造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地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按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按期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拓展督导检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状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推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需要,按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地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帮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地区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状况。班子其他成员要按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进分管范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组织拟定和推行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相适应。将消防生意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经济社会进步逐步提升。

(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练习设施等建设用地。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推行。加大消防水源建设,根据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拟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方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六)依法打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法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打造健全社会应对联动机制和应对预案,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对救援工作。

(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要紧活动期间与火灾多发季节,组织拓展消防安全检查。按期解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打造正常的状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拓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推行重大火灾隐患和地区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规范,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协调解决实行中的问题。

(八)组织拓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进步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拓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法,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九)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网络、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范围的应用。推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对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情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与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合推广安装浅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根据立法权限,针对当地区消防安全特征和实质状况,准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拟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地区内的消防工作,根据本细节履行同级其他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教导当地区消防工作。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状况,提出加大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三)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拓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区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状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推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打造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规范,落实消防安全手段。

(二)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生意经费支出。

(三)依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质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推行。

(四)依据当地经济进步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打造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对救援等职能,并拓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大消防宣传和应对疏散演练。

(六)组织拓展消防安全检查,准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地区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毁等状况准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教导村(居)民委员会拓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拟定防火安全公约,依据需要打造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拓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对疏散演练,提升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拟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规范。

(二)按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合拓展消防安全巡查,教导个体经营场合拓展消防安全地区联防工作;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依据消防安全需要,打造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拓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拓展灭火和应对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定打造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哪个主管、哪个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打造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制,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对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打造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职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拓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对演练,提升行业从业职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推行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教导拓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起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来源理。

(五)督促、教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拓展消防生意练习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生意教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

(二)依法推行消防监督检查,准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消防行政处罚。

(四)教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拓展防火安全检查。

(五)拓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帮助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根据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具备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不再拥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教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职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教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内容。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已批准的消防规划有关需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负责监督推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落实符合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教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推行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推行。负责教导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大对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拟定工程建设规范与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分析消防安全原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需要。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枢纽、运输企业等行业管理范围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教导督促文静演出单位、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剧院、文化馆(站)、娱乐场合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教导督促旅游社、星级餐馆、景区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推销范围消防商品水平推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商品水平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大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安全有关准则制修订工作,在组织拟定特种设备商品及使用准则时,应充分分析消防安全原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需要,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商品中的应用。

(十)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醒,面向社会拓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教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二)应对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推行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大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教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具备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进步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资金投入计划和政府年度资金投入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进步规划,组织教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消防科研成就转化应用。将消防常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教导工业产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推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四)交通运输、应对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的治安管理行为,帮助拓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教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的消防法规草案,拓展消防法规立法后的推行成效检查;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管理规范,依据经济社会进步水平和消防事业进步实质保障消防经费。

(七)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教导、督促商贸行业、邮政快递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教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教导业主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修理、更新、改造。

(九)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实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准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使用一流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教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燃气安全事故应对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大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合、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教导拓展消防安全准则化管理。

(十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教导保险公司拓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生意,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五)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六)网络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教导网站、互联网+媒体等拓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七)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准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依据灭火和应对救援工作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十八)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维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九)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大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进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其他行业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拟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规范、消防安全操作流程、灭火和应对疏散预案。按期组织拓展灭火和应对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规范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养护、建筑消防设施测试、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成本应当保证适当比率用于消防工作。

(三)根据有关准则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按期检验修理,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方位测试,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规范,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准则。职员密集场合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准则。

(五)按期拓展防火检查、巡查,准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依据需要打造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大队伍建设,按期组织练习演练,加大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打造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同一级建造师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地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准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按期拓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具备固定生产经营场合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方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手段,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拓展常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推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打造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商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需要符合有关准则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按期养护、测试。

(四)组织职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按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依据需要打造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地区联防联控,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手段。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地区,应当打造消防安全联防帮助组织。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置涉及消防经费投入、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获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职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职员应获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依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按期组织消防生意学习和灭火技术练习。

(四)根据国家准则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打造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拓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根据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行消防法律、法规,学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准时处置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准时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火灾扑救,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按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准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消防组织保障策略。

(三)组织推行平时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打造健全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出加大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五)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养护,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拥有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准则,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水平承担终身责任。

消防设施测试、养护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职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水平负责。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下列需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的任务、工作手段、奖惩方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与单位内部可以依据实质状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消防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与本行业、范围的消防工作状况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完善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拓展具体考核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范围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状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打造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行业、范围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书面通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问责:

(一)没有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的任务的。

(二)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规划的。

(三)未依法组织编制和推行消防规划的。

(四)未根据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需要准时整改问题的。

(五)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进步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六)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发生或者导致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七)其他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严峻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员工按职责分工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成本,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借助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商品的品牌、推销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员工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手段不到位,发生职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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