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推行条例,2021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推行条例,2020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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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推行条例》,自2020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八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推行条例

(1995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八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依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平时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进步目的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的具体方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区域。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区域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状况,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推行方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区域、边疆区域、贫困区域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达成特定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目的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作用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打造完善专项转移支付按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置: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实行的,可以继续实行;

(二)设立的有关需要变更,或者实质绩效与目的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健全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推行社会公共管理与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规定准则向特定对象收取成本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与法律规定是国家所有些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根据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与根据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免费援助。

第十三条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与根据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免费援助。

第十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规定上缴国家的价值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出售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成本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资金投入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与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方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与上解、补助的具体方法,根据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的,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成效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根据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将来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准则,是指对预算事情合理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准则,包括基本支出准则和项目支出准则。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拟定的预算支出准则,结合当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水平、财力情况等,拟定当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准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情,规定报表格式、编报办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需要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状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大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根据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大全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需要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当地区的具体状况,提出本行政地区编制预算草案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部署本行政地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情,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办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本级政府的需要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状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根据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根据规按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大全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一月十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需要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需要的,应当准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建议。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状况。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大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大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拟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流程。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依据资产配置准则,结合存量资产状况编制有关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五条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情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情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情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打造和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拓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打造完善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法;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依据各区域债务风险、财力情况等原因,并分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策略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进步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进步的专项债券。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当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安排策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策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同意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策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当地区政府债务。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区域的税收返还等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打造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对债务高风险区域提出预警,并监督解决债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实行数的肯定比率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率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率一般不低于70%。其中,根据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推行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越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髦未实行完毕,或者因故未实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作用与功效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实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质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质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实行

第五十一条预算实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健康进步;

(二)拟定组织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与有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等规范和方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

(四)依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状况;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状况;

(六)教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打造完善财务规范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大全、编报分期的预算实行数据,解析预算实行状况,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需要按期报告预算实行状况,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和教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九)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生意工作。

第五十二条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所称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根据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实行状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三条预算实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实行规范,打造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推行绩效监控,拓展绩效评价,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单位的各项经济生意进行会计核算;

(四)大全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实行状况,按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实行状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与财务管理的具体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行,并根据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实行状况。

第五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需要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规范和国库集中收缴规范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当准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六条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所有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需要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法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预算拨付,即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作用与功效;

(二)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即依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根据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根据进度拨付,即依据用款单位的实质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当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当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第五十九条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大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实行预算,遵守财政规范,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升开支准则;严格根据预算规定的支出作用与功效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负责拟定与预算实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需要打造完善财务规范,加大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生意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区域,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地方国库生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区域,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拥有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中央国库生意应当同意财政部的教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生意应当同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教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的地方国库生意流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四条各级国库应当准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库款拨付与库款余额状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五条各级国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国库生意的管理,准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六十六条各级国库需要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清算指令于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并准时将款项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或者清算资金。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应当打造完善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规范,在预算实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与库款拨付状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六十八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方法,由财政部拟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拟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是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根据国家规定作用与功效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六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与国库的生意工作。

第七十条国务院各部门拟定的规章、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准则、罚没财物处置、经费开支准则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与会计核算等事情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凡涉及增加或者降低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征求财政部建议。

第七十一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拟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手段,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实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与财政部报告。

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预算实行工作的领导,按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实行状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实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实行状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有关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状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实行状况,具体报告内容、方法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七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地区预算实行状况,包括预算实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报告,国库库款报告与有关文字说明材料。具体报送内容、方法和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十六条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需要,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状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有关财政部门打造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需要,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状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质完成数超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部分。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短收,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质完成数小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情形。

前两款所称实质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当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实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降低支出等方法达成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手段仍不可以达成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实行中厉行节省、节省开支,导致本级预算支出实质实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是预算调整的情形。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实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降低支出达成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实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降低支出达成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第五章决算

第八十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实行结果。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需要、办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与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需要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当地区的具体状况,提出本行政地区编制决算草案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需要,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需要、办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与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八十二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拟定本行政地区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方法。

各部门依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拟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方法。

第八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按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大全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己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本钱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介绍,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按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十五条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需要,准时编制收入年报与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十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有关资料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第八十七条年度预算实行终了,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根据规定需要清算的事情,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准时报送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决算与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大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大全,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六章监督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同意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实行状况和决算的监督,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同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实行状况和决算的监督;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需要,报告预算实行状况;认真研究处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建议,并准时答复。

第九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下级政府预算实行状况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实行中违反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准时采取处置手段。

下级政府应当同意上级政府对预算实行状况的监督;依据上级政府的需要,准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状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实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实行结果准时上报。

第九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同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

财政部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拓展工作。

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实行状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实行状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一)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以外的其他账户;

(三)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四)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六)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情况、运行状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成本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与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解析等。

第九十六条政府资金投入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资金投入决策、项目推行和监督管理根据政府资金投入有关行政法规实行。

第九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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