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月自考《合同法》重点要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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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买卖关系。因此,合同是不是有效。不只关系到法律是不是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达成。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拥有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拥有法律所需要的合同形式。当然,因为买卖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方法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备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过去国内有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很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很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没办法履行,影响了买卖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准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事实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种类型合同一般是无缔约能力人、无加盟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拥有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不然,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一样于无效合同,也不一样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种类型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清楚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不同之处及意义,学会合同的生效要件,清楚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方案,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方案,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方案。

应该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定义: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加盟代理、表见加盟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题: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之处;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需要;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一样;无效合同的特点;无效合同的范围;怎么样审查和拟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当事人怎么样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怎么样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什么特点;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法怎么样;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学员应特别注意本章常识在实质中的运用,需要能运用本章常识和有关章节的常识解析和解决实质问题及案例。由于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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