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是什么?

二建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是什么?

现行法律对考试违规行为已经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手段。那样二建考试违规会如何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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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职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

第六条 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题规定以外地方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法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员工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题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法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职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考试题目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毁试题、答卷纸、答卷卡,或者将试题、答卷纸、答卷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员工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借助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方法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峻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职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置。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职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依据评卷专家组建议认定为作弊试题,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

(一)同一科目考试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目达到肯定比率的(即雷同试题);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条

根据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置的应试职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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