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上市公司回收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上市公司回收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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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回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回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被回收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回收本企业的所有回收人。

(3)回收人的义务。

一是报告义务。回收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回收人应当向证券买卖所提交关于回收状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二是禁止售卖义务。回收人在要约回收期内,不得卖出被回收企业的股票。

三是锁概念务。回收人持有些被回收的上市企业的股票,在回收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出售。但,回收人在被回收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质控制人控制的不一样主体之间进行出售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越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越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越2%的股份锁按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此外,回收人还应当履行守约义务,平等对待被回收公司所有股东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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