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要点整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征: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须出生时髦存活,出生前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情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觉得在某些事情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情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国内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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