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要紧论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行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推行方法》)需要,保证2021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教育。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要高度看重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通过组织政策解析宣讲、一线出色校长教师报告会、出色公费师范生谈领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动员广大公费师范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教师节要紧寄语精神,树立正确的生活观、价值观和成才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常识、革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要充分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就业教育与职业教导常识内容,拓展生动有效的政策宣传,打造支持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好环境。

二、优化就业服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当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要,于2021年一月八日前将本省(区、市)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需要信息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在有关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各地各校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方法,尤其是通过手机信息、APP等渠道,准时公布、针对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选择与中小学教师岗位需要的有效衔接。部属师范大学要采取“走出去,请进去”等多种方法,加强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交流沟通力度,采取多种方法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就业支持和信息服务。要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推行策略》(教师函〔2020〕5号)需要,做好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有关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按时获得有关教师资格证书,促进公费师范生就业。

三、全部落实岗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持续组织公费师范生专场招聘活动,通过优先借助空编接收等方法,保障符合就业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严禁“有编不补”,全部落实任教学校。2021年五月底前,确保90%的公费师范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2021年六月底仍未签约的公费师范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区域的中小学校任教,公费师范生离校前须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四、规范跨省任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推行方法》规定,严格根据公费师范生跨省任教条件,规范实行跨省任教审核程序和手续。对符合跨省任教条件的,做好生源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交流沟通、核准工作。公费师范生跨省任教后,由接收省份负责管理。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跨省就业的,须报请归口管理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根据国家和本省(区、市)公费师范生有关政策规定实行。

五、严格履约管理。要加大就业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各部属师范大学确保2021年一月八日前将2021年马上毕业的公费师范生信息上传至管理系统(http://sfs.ncss.org.cn/admin),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实2021年毕业的公费师范生生源信息后,从2021年二月起每月更新就业签约数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确保公费师范生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除因重大疾病没办法完成学业或不适合从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准则检查确认后终止协议,应届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律不得解约。公费师范生因特殊起因不可以履行协议的,须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成本、缴纳违约金,解除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重新改派就业。

六、实行督查通报。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打造按期会商业机会制和就业工作督查机制,确保公费师范生就业政策落到实处。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打造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适时检查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状况。对于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降低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七、落实政策保障。各地、各有关中小学校要切实拟定教师引进的勉励手段,健全待遇保障,吸引公费师范生回省任教、终身从教。在入编入岗、工资发放、待遇落实等方面健全保障,确保公费师范生顺利就业、安心从教。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加大公费师范生新入职培训、岗位胜任能力培训,持续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进步和终身成长。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区域津贴等打折政策,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合、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出处: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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