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审议: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月二十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推行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情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放纵、借助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伴随国内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造成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爸爸妈妈缺少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广泛存在;非常多爸爸妈妈表示不知晓用什么办法教育孩子,有些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法。这些问题影响了很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峻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先后有36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有关议案12件,需要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何毅亭表示,目前家庭教育范围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生活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一样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主责机构不清楚,部门责任不明确,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质成效;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完善、进步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对于家庭教育推行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状况,有关方面缺少明确、有效的干涉方法。草案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拟定和健全有关规范和手段,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手段;明确了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推行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与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推行家庭教育不当,造成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推行出现了严峻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涉。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涉”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涉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手段,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教导的推行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规定,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推行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推行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让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中国教育报》北京一月二十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

出处:教育部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14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