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证挂靠安不安全

医师执业证挂靠安不安全

在医师多点执业规范被提出并推进以来,医师个人及诊所方面大都以为医师多点执业不就是挂靠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吗?其实不然。下面笔者将通过这篇文章,对现在诊所中存在的医师“挂证”现象的合法性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解析。

202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2009年三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建议》正式发布,建议中指出要打造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规范,加大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医务职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一样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至此,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被首次提出,开始了国内医师多点执业规范的探索。2014年十一月五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里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同颁布了《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建议的通知》,确立了多点执业的定义,即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按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注册管理、人事管理和医疗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了医师多点执业政策。2017年四月一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方法》开始实行,医师多点执业规范也开始推行,其中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址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字。”

医师多点执业规范是国内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量上能够帮助改变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近况,特别是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讲,多点执业规范为基层医疗机构带去了更一流的医疗技术,也为基层医疗机构引来了更多的患者,是破解“看病难”医疗困境的有效手段。

但多点执业不等于“挂证”的合法化。

大家先来认识一下为何会存在违法“挂证”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养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作为医疗行业的准入证书,获得医师资格本身就具备肯定的困难程度,而若要开设诊所,除拥有资格外还需五年执业经验,由此可见,“挂证”现象产生是什么原因之一就是诊所的设立门槛比较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人就会想到“借证”开诊所,于是需要决定市场,一些医师也刚好借此赚些额外收入,“挂证”现象愈加一般。二是《处方管理方法》中对处方权的获得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址获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址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因此诊所需要医师在其相应的执业范围内开具处方,甚至有些诊所事实上是仅需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在其相应的执业范围内的处方上签字,不然仅开设诊所而没办法出具药品处方对诊所来讲其经济收入是大优惠扣的。第三,多点执业的推进使得非常多医师及诊所对“挂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在2014年十一月五日五部分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建议的通知》中,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资格的条件规定为“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可以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按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不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开设诊所的需要,同时还对医师的任职等级有肯定限制,这对诊所来讲无疑是“锦上添花”。但结合多点执业规范的理念及核心要义,这种把执业医师资格证挂靠到诊所的现象其实就是披着多点执业合法外衣的非法“挂证”行为,不出事故或许其他人没办法察觉其中的问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关各方势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医师个人来讲,第一其“挂证”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内部的规章规范,可能会受到院内的处分,影响其评职评级。第二医师出借、出租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出售、涂改和毁损。”同时第十八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养机构,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八)出借、出租、抵押、出售、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因此,医师“挂证”还可能受到警告、注销注册等行政处分。第三,诊所的处方均需由“挂证”医师签字,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其应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无论是不是自身开的处方均签上我们的大名,无疑加强了其自己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并且依据《处方管理方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根据《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医师肯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以免白白葬送了我们的执业资格。

对需要各种医师证挂靠的诊所来讲,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严峻的。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管理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使用未获得处方权的职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职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为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诊所之所以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挂靠,需要挂靠医师在处方上签字,或许是诊所中的职员自己不拥有行医资格,或者是超资格范围执业,其寻求医师挂靠的行为,不只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极大概使自身触犯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职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获得大夫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整个社会的医疗体系来讲,这种医师违法“挂靠”的行为,不只是对患者身体健康的不负责任,进一步恶化了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也违背了行业准入资格规范及多点执业规范设置的初衷。之所以设置行业准入规范,是由于该行业具备最强的专业性,需要入行职员拥有肯定的专业素养,比方说法律行业需要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而医学行业就需要拿到《执业医师证书》,特别是在医学这个特殊的行业范围,医师解决的是一个个患者的身体健康问题,面对的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借资格”行医确实不妥,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前途的不负责。同时,国家设立多点执业规范,现在来讲其实践成效还有待考量,但其目的是逐步达成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国家及地方各部门、各级医疗机构、每一个执业医师都应当为了达成这个目的而一同探索落实多点执业规范,而不是将该规范当做违法“挂靠”行为的“保护伞”。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16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