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要素大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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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概述

时效的定义与意义

1.时效的定义

肯定的事实状况经过肯定期间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时效分为获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获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获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获得时效

因占有财产经过肯定时间而发生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的,成为获得时效。

(2)诉讼时效

因不可以使权利的事实状况经过肯定时间而使权利消灭或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成为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国内《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为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哪些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1)除斥期间届满,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3)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终止和中断或延长;

(4)关于除斥期间的立法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

4.诉讼时效的意义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愿定状况。

(2)有益于促进权利人准时行使我们的权利。在规按期限内不可以使自身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身权利的达成。实行诉讼时效规范,可以促进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也有益于加速资金的流转,提升经济效益。

(3)有益于法院更好的地采集证据,解决纠纷。假如没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会难以解决。

加盟权的消灭

1.委托加盟权的消灭

(1)加盟期间届满或者加盟事务完成;

(2)被加盟人取消委托或加盟人辞去委托;

(3)加盟人死亡;

(4)加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加盟人或加盟人的法人终止;

(6)被加盟人死亡后,加盟人辞去委托;或者被加盟人的继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加盟和指定加盟的终止

(1)被加盟人获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加盟人或加盟人死亡;

(3)加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加盟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起因引起的被加盟人和加盟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加盟

表见加盟

对无权加盟人的加盟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加盟权,因而可以向被加盟人主张加盟的效力。适用表见加盟,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加盟人有加盟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过错;

(3)无权加盟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加盟的表面特点。

复加盟

委托加盟人为被加盟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加盟的。

(1)转委托应当事先获得被加盟人的同意,紧急状况除外;

(2)未经被加盟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由加盟人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3)因加盟人转委托不清楚给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需要被加盟人承担责任;被加盟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委托加盟人追偿;转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加盟的定义

加盟人在加盟权限之内,以被加盟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加盟人承担的法律规范。

加盟法律规范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参加的法律关系:

被加盟人和加盟人和第三人;

加盟人拥有加盟权:加盟权是加盟人拥有以被加盟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加盟的特点:

(1)加盟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2)加盟行为是具备法律意义的行为;

(3)加盟人在加盟权限之内推行民事法律行为;

(4)加盟人以被加盟人名义独立向相对人推行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5)被加盟人对加盟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加盟权的发生

1.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是依据被加盟人的委托而产生的加盟,又称意定加盟或授权加盟。

(1)授权行为

(2)授权委托书

(3)委托加盟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4)加盟权的范围

2.法定加盟

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加盟。

3.指定加盟

因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加盟。

加盟人的义务

(1)在加盟权限之内认真行使加盟权;

(2)以维护被加盟人利益为目的行使加盟权;

(3)亲自推行加盟行为。

加盟权的限制

(1)加盟人不得与自身推行民事行为;

(2)加盟人加盟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3)加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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