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要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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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讲解】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占有些动产应与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析】假如甲与乙是企业之间,可以留置,不然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讲解】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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