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月自考《合同法》重点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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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只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备教导意义。在处置具体问题时,假如合同法的分则没规定时,可以根据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置。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备尤为重要的地位。

国内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与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弥补方法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不是订立合同、与哪个订立合同、订立哪种合同与是不是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弥补方法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涉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国内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法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避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只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维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买卖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讲解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备尤为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该原则不只需要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需要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励买卖的原则。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打造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防止过多的行政干涉。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须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买卖,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买卖可以顺利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买卖,需要是合法、自愿的买卖。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讲解、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国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清楚合同法原则的种类及意义。

应该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常识和基本定义: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重点及难题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买卖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买卖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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