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3-1:主板、中小板首发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3-1:主板、中小板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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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23】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一)主板、中小板首发

1.主体资格

(1)股份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法公开发行股票

(2)持续3年

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注册资本足额缴纳

(4)经营合法合规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生意和董高没重大变化,实控人没变更。

(6)股权明确

2.规范运行

(1)发行人的董监高任职合法合规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尚在禁入期

②“36或12”

③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建议)

(2)发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法规

③最近36个月向证监会提出过发行申请,但弄虚作假。

④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弄虚作假

⑤立案侦查,未有明确结论

3.财务与会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收益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越人民币3000万元,净收益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净收益)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用户流量净额累计超越人民币5000万元;(5000万元)(现金流)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越人民币3亿元。(3亿)(营收)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000万元)(股本总额)

(4)最后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率不高于20%(无形资产)

(5)最近一期期末没有未弥补亏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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