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新疆初级会计分数线实行国家统一合格准则!

2020年起,新疆初级会计分数线实行国家统一合格准则!

依据新疆会计职员服务平台公告得知,自2020年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不再设置自治区及南疆合格准则,实行国家统一合格准则。也就是说,2020年起,新疆初级会计分数线实行国家统一合格准则!具体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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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财会 〔2020〕18号

2014年,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2012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新党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实质,经商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了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及南疆合格准则政策。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对深化职称规范改革提出了新需要并颁布了有关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职称改革政策,结合职称“放管服”工作的需要,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并报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员职称办公室备案,现将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及南疆合格准则政策调整状况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不再设置自治区及南疆合格准则,实行国家统一合格准则。

(二)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自治区合格准则获得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职员,在自治区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通过南疆四地州合格准则获得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职员,在南疆四地州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鼓励考生继续通过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获得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自治区及南疆四地州合格准则获得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职员,达到参加高级会计职称考评条件的,可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考试通过职员可参加高级会计职称的评审。考试评审政策实行至2025年结束。对持有自治区中级证书评审通过的职员,发放加盖“自治区内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对持有南疆四地州中级证书评审通过的职员,发放加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南疆四地州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四)因上述政策调整,在2020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中确需补考试报名试科目的考生,请于2020年七月二十日—三十日(工作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各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审核补报名手续。

(五)此公告内容由自治区会考办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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