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就得分!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背下来的56个法条

学会就得分!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背下来的56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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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公司向其他企业资金投入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资金投入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资金投入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越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质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情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资金投入;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资金投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常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字、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出资人已经就房子、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常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出货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出货,并在实质出货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创建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质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出货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或者实质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实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0、依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依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不包括出售股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出售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售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出售。

14、经股东同意出售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5、对于强制实行出售的股权在其他股东放弃购买后,只能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法出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而不可以直接抽回已经资金投入的资产。

16、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的情形:

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行期满未逾5年;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③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7、股东代表诉讼or股东直接诉讼

18、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实行合伙事务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受委托实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实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是什么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协议退伙来自于合伙人的主观上的退伙意愿,当然退伙是因客观起因造成合伙人没办法履行义务引起退伙,除名是因为合伙人存在不利于合伙企业的行为造成退伙。

2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出售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6、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之日起计算。

27、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资金投入者发行,不得使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法,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越200人。

28、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弥补手段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一般诉讼。

29、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字不可以更改,不然票据无效。

30、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法而获得的票据,只须持票人依法举证其合法获得票据的方法,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31、依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出售”字样,其后手再背书出售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4、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广告一般状况下是要约邀请,但假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5、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6、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8、当事人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9、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导致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40、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身没代偿能力需要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假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如此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4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抵押权的情形,导致抵押财产让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4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5、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达成债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达成债权。

46、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同意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债权人出售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8、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假如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导致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达成导致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身承担。

49、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达成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备约束力。

50、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变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需要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越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4、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根据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越年利率24%为限。

55、超越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56、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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