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7:上市企业的回收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7:上市企业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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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27】上市企业的回收

1、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越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质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筹资安排;持有资金投入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资金投入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3、要约回收规则

(1)回收要约约定的回收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越60日。

(2)在回收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回收人不得撤销其回收要约。

(3)回收人需要变更回收要约的,需要准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情,并通知被回收公司。

(4)回收要约提出的各项回收条件,适用于被回收上市企业的所有股东。

(5)回收人在要约回收期内,不得卖出被回收企业的股票;

(6)回收人持有些被回收的上市企业的股票,在回收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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