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股份发行与出售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要点:股份发行与出售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已经开始复习的冲刺阶段了,你知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常常涉及哪些要点吗?下面,我们为大伙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要点,期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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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与出售
(一)股票的类型
1. 一般股和优先股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一般股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越一般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越发行前净资产的50%。
【提醒】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决策权: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提醒】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
先股东有切身关系:经出席会议的一般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双2/3)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降低公司注册资本超越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提醒】表决权恢复阶段:
(1)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2)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2.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名字记名。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目、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票的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备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类型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钱应当相同。
(三)股票的发行价钱
股票发行价钱可以根据票面金额(不肯定是1元),也可超越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股份出售的限制
1. 股份出售的方法
(1)记名股票:背书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出售。
【提醒】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近日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无记名股票:将该股票出货给受让人后即发生出售的效力。
2. 股份出售的限制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
出售的限制: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越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出售。
③辞职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述规定因司法强制实行、继承、遗赠等造成股份变动的除外。
交易的限制:
在下列期间不得交易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按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②上市公司营业额预告、营业额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买卖价钱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情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买卖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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