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建设工程担保规范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要点:建设工程担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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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足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达成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规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法和责任

担保方法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的方法有两种: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出售债务的,应当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出售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些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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