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执业医师注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执业医师注册

关于做好广西个体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了做好广西个体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规范广西个体医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现将广西个体医师执业注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执业注册对象及执业注册机构 根据《关于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桂卫人[2005]59号)需要,经认定或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者,可以向原执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执业注册原则 (一)广西个体医师申请个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执业注册地址不得超出原获得广西个体医师资格时的户口所在地县(区)行政地区。

(二)广西个体执业医师获得《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证书》,经执业注册后,可以在原执业地(区、县、市)行政地区内的个体医疗诊所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未经执业医师注册获得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三)广西个体执业助理医师在市或县(区)级政府所在地的镇执业的,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教导下,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个体执业助理医师可在原乡、镇(村)个体医疗诊所中根据其执业类别单独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 

三、执业注册范围:临床、中医、口腔。应按执业类别注册到一级科目。执业注册的类别以获得广西个体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进行执业注册,具体执业范围由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 

四、广西个体执业医师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医疗管理规范,实行医疗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保障医疗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广西个体执业医师的执业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医疗管理规章、诊疗规范等现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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