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自考成绩复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考成绩复核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考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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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自考成绩复核暂行办法

一、成绩复核时间

当次考试成绩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二、成绩复核范围

1.是不是为考生本人答题(答卷卡);

2.扫描图像是不是明确完整;

3.是不是存在漏评、漏阅;

4.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不是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

三、成绩复核步骤

1.考生于成绩公布后第3个工作日17:00前持《青海自考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准考证及考场座次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到参加考试的考区申请成绩复核。未按规定方法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2.各考区采集大全《青海自考成绩复核申请表》,将本考区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名字、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申请复核的科目、公布成绩、申请复核理由等,生成Excel格式文件,于成绩公布后第4个工作日9:00前通过FTP服务器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互联网信息管理处。

3.省自学考试办组织专人进行考生成绩复核,将复核确认后的考生成绩生成PDF格式的《青海自考成绩复核告知单》(见附件2),于成绩公布后第4个工作日17:00前通过FTP服务器反馈至各考区,由各考区负责下载打印后准时告知考生。

四、成绩复核仲裁

1.考生对成绩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于成绩公布后第7个工作日17:00前,携带本人《青海自考成绩复核告知单》、准考证及考场座次通知单、身份证到省自学考试办申请仲裁,逾期不再受理。

2.成绩复核仲裁组对考生成绩进行第三复核,作出仲裁结论,并将仲裁结论通知考生本人。仲裁组作出的仲裁结论为最后结论,其后不再受理考生有关成绩的任何异议申请。

3.成绩复核仲裁组由省自学考试办有关负责同志和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厅政策法规处、试题评阅组组长、评卷教师和省自学考试办有关员工等组成。

五、有关工作需要和说明

1.成绩复核申请应由考生本人到考区办理,如考生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注明委托权限、加盟人的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由加盟人持考生本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及考场座次通知单按规定方法办理。申请成绩复核仲裁,需要由考生本人到省自学考试办申请办理。

2.考生成绩复核并不是核卷,不允许考生查询试题,只复核答题是不是有漏评、漏统分与各小题的分数相加是不是正确,评分细节与评分宽严程度不在成绩复核范围,缺考、违纪作弊者,不在成绩复核之列。

3.成绩复核期间,各考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讲解工作,重点广泛宣传网上评卷规则及告知考生答题实行双评、自动统计登分、多重技术校验等严格的步骤和手段,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4.成绩复核时间紧、政策性强,各考区要高度看重,认真受理考生申请,按时、准确大全和上报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信息,准时反馈成绩复核结果,确保成绩复核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1.青海高等教育自考成绩复核申请表

2.青海高等教育自考成绩复核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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