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试知识点之价款的调整依据

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试知识点之价款的调整依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起因造成工程量偏差超越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降低15%以上时,降低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当工程量出现上述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有关手段项目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法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手段项目费调增,工程量降低的手段项目费调减。

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钱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越招标时的基准价钱5%时,超越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越招标时的基准价钱10%时,超越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钱调整:

(1)因非承包人起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钱,应采取计划进度日期与实质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起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钱,应使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质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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