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替考

执业医师替考

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的行为纳入刑法,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后面增加一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只限于全国执业大夫资格考试,还包括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与驾驶证考试等等。依据该规定,不论是考生还是替考者均要受到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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