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3:股份公司设立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3:股份公司设立

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到50天,分析到非常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了解怎么样学会教材中的考试知识点,为了帮考生更好学会要点,我们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3:股份公司设立”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试知识点13】股份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置: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成本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根据约定→出资比率→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质成为主体+相对人需要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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