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仲裁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仲裁

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到60天,分析到非常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了解怎么样学会教材中的考试知识点,为了帮考生更好学会要点,我们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2:仲裁”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

【高频考试知识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情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首要条件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首要条件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加盟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加盟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同意请客送礼物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建议作出,仲裁庭不可以形成多数建议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建议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想知道更多信息请访问优课网中级会计师考试频道。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ubanyouke.com/23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