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继续教育暂停文件取消?

一建继续教育暂停文件取消?一建继续教育是每一个一建考生需要了解的,虽然一建证书千辛万苦考下来了,但非常多考生对于一建继续教育这件事却一无所知。跟我们一块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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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继续教育为何停办

自《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情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发布之日(2015年十月十一日)起,所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在此日期前举办的培训班可按原计划完成。下一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怎么样拓展,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改革政策颁布后,另行通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建议稿)》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水平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进步,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学会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办法、新技术,概括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根据本方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获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获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推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拟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撰写综合教材,打造测试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打造一建继续教育学习水平检测考试题目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撰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检测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地区内一建继续教育学习水平检测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办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有关新准则、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需要申请人需要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有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水平检测,检测合格后,即可获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需要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微信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获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越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概要撰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撰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个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方法获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好的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员工,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导致继续教育工作拓展不力的;

(二)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峻后果的;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看重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同意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讲解。

第十六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拟定。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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