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27条第一款是什么?

执业医师法27条第一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借助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另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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