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山东青岛自考友情提醒

2020年八月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将于八月一日-二日进行,我市21个考试知识点全部安排在准则化考试知识点,考场监控与省考试院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即时接通,同步全程监控。请考生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按时到场,认真答卷,诚信应考,获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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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山东青岛自考友情提醒

一、考试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考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试知识点;考生交卷登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请考生学会好时间。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坐错地方判零分”,“携带手机判作弊”,请考生对号入座,不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生要认真填写笔迹确认部分,不然成绩无效”。自学考试毕业证办理时,需由公安机关对考生的试题答卷笔迹进行核对,发现笔迹不一致者,将按“替考”处置。

二、考试地址:

以准考证为准。本次考试全市共设21个考试知识点(详见附件:青岛2020年八月高教自学考试考试知识点一览表)。

三、答卷需要:

1.考生参加考试时需要携带2B铅笔和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橡皮。

2.考生在领取到考试题目和答卷卡后,应认真检查考试题目和答卷卡的完整性,若发现破损、印刷歪斜、字迹模糊、折皱等问题请准时向监考员报告。

3.考试前,考生应使用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考试题目和答卷卡的规定地方填写名字、课程名字、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并用2B铅笔将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下面的信息点涂黑。

4.考生须在“考生笔迹确认部分”按规定抄写、填写相应内容。对提醒后仍拒不填写的考生应记录在考场记录中,考试结束后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九款: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按当科考试成绩无效处置。

5.考生需要按需要在答卷卡上作答,答在考试题目和草稿纸上的无效。

6.考试题目的作答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

7.选择题作答时,须用2B铅笔将答卷卡上对应考试题目题号后的答案选项涂黑,填涂应准确、规范;修改答案时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卷卡。

8.非选择题作答时需要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严格根据考试题目需要,在答卷卡上按题号顺序依次在非选择题答卷区作答。作答时,须在“题号”栏内写明大题号,小题号书写在答卷地区,超出答卷地区或未书写题号的答案无效。字迹要工整、了解,字距适当。

9.遇见暂时不会或者没把握的题目时,可先预留出大致的答卷空间,再继续下一题目的作答。

对答案进行修改时,可将删除部分用笔划去,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不可以超出答卷地区。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修改答卷内容。

10.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无误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了解。

11.每一个考生每科只限一张答卷卡,不得增加答卷或者粘贴其它答卷纸。考生应合理安排答卷空间,按题号顺序答卷,答卷内容写在其它地方无效。

12.考生应维持答卷卡的卷面清洗,不得在答卷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答卷卡折叠、损毁。

四、持证入场:

请考生提前筹备好身份证(原件)、准考证,首场考试时须持《2020年高等教育自考考生健康承诺书》,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考生,可持临时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带照片)参加考试。

依据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和考场需进行两次安检。除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用品外,手机与各种通讯工具、书籍、纸张、电子手表、存储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均不准带入考试知识点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按需要提前做好筹备,预防个人物品丢失。

五、防疫需要:

为保障考生健康安全和考试平稳顺利,请广大考生严格实行如下疫情防控需要:

1.加大防疫常识学习,积极采取防控手段,做好个人防护,防止职员聚集。每天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情况监测,有身体异常状况按需要上报学校或考试知识点所在招生考试机构。建议考生无特殊状况不要离鲁。

2.考生赴考试知识点出行时提前筹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进入考试知识点后至进入考场前应全程佩带口罩。进入考场后除身份辨别检查外,建议考生继续佩带。

3.考生打印准考证同时须打印《2020年高等教育自考考生健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健康状况并签字。1-5项有“是”项的考生,需提供考试前七日内核酸测试合格证明,且每场考试进入考试知识点时须在考试知识点门口防疫组做登记。所有考生《承诺书》在进入考场时交给监考员。

4.考试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公共场合佩带口罩。防止和无关职员接触。防止考生、陪考职员在考试知识点附近聚集,同时做到在各种场合确保肯定的社交安全距离。

5.考试前有发热(体温≥37.3℃)状况或考试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区域旅游经历的考生,务必前往青岛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测试。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试知识点说明状况,并提供考试前七日内核酸测试合格证明。

6.所有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前需要同意体温测量。医务职员对异常职员第三进行体温测试(应使用水银体温计测试腋温)和询问,分类进行处置:(1)假如确认体温≥37.3℃或有咳嗽、腹泻等症状,且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区域旅居史或接触史等时尚病学史的,应参照疑似病例处置;(2)假如确认体温≥37.3℃或有咳嗽、腹泻等症状,但没上述时尚病学史的,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状况下,安排其经备用通道至隔离考场考试;(3)假如确认体温37.3℃且无其他可疑症状的,可进入或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7.考生在考试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现场员工管理。

8.考生应听从考试知识点指挥,有序入场和离场,尽可能与他人维持安全距离。

9.因疫情起因,大家建议考生及陪考职员不要在考试知识点外聚集等候,维持安全社交距离。

六、诚信应考: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生进入考场不得将书籍、纸张、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可携带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将考试题目、答卷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登场外。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置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市招考院咨询、投诉电话:0532-85786229。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

1.青岛2020年八月高教自学考试考试知识点一览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青岛招生考试院

2020年七月八日

附件1:青岛2020年八月高教自学考试考试知识点一览表

序号考试知识点所在区市考务值班电话地址考试时间1青岛沧口学校李沧区84672200李沧区临汾路101号一日-二日(2天)2青岛31中李沧区84628757李沧区永清路46号一日-二日(2天)3青岛61中李沧区87695540李沧区东山三路3号一日-二日(2天)4青岛62中李沧区87892378李沧区万年泉路51号一日-二日(2天)5青岛63中李沧区87970208李沧区虎山路1号一日-二日(2天)6青岛李沧区实验初中李沧区58586730李沧区九水路249号一日-二日(2天)7青岛财经职业学校李沧区87626733李沧区京口路78号一日-二日(2天)8青岛23中学市北区66751296市北区重庆南路76号一日全天、二日下午9青岛53中学市北区82107652市北区南京路318号一日(1天)10青岛华夏职校市北区83713114市北区嘉善路48号一日-二日(2天)11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市北区58828227市北区平安路24号丁一日-二日(2天)12青岛50中市北区66751607市北区嘉善路17号一日全天、二日下午13青岛26中市南区68603818市南区京山路18号一日-二日(2天)14青岛59中市南区83869859市南区延安三路216号一日-二日(2天)15青岛5中市南区85886569市南区上杭路5号一日-二日(2天)16青岛57中市南区85909838市南区江西路152号一日-二日(2天)17即墨一职专即墨区58667771即墨区潮海街道文化路68号一日-二日(2天)18即墨萃英中学即墨区58669606即墨区长江二路359号一日-二日(2天)19青岛黄海学院西海岸新区83175559西海岸新区灵海路1145号一日-二日(2天)20青岛军民融合学院西海岸新区88153221西海岸新区海湾路1118号一日-二日(2天)21青岛西海岸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西海岸新区86616218西海岸新区隐珠二路799号一日-二日(2天)

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2019年四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六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九月四日起实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题目、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会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根据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种类招生、特殊技术检测、应聘等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峻”:

(一)在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题目的;

(三)考试员工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三条

具备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手段,获得、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与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不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特务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得考题、答案或者具备其他严峻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题目、答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峻”:

(一)非法供应或者提供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试题目、答案的;

(二)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题目的;

(三)考试员工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六条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题目、答案,考试题目不完整或者答案与准则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供应、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分析行为人替考状况与考试种类等原因,觉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推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等行为的,根据本讲解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准则,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推行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办法非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题目、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题目、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符合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推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推行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峻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供应、提供考试题目、答案罪、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据犯罪状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依据犯罪状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分析犯罪的害处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与被告人的前科状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讲解自2019年九月四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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