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4:股票类型、原则

202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试知识点14:股票类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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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试知识点14】股票类型、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钱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越一般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越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一般股表决权重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重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B.一次或累计降低公司注册资本超越10%;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D.发行优先股。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名字记名。

3、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4、股票的发行价钱:股票发行价钱可以根据票面金额(不肯定是1元),也可超越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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