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自学考试国际贸易法要点二

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产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商品而采取的手段。

倾销的产业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打造造成实质妨碍。

价钱承诺:是指进口方主管当局与出口商之间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升商品的出口价钱,以消除倾销产业损害,主管当局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准则与采取反倾销手段时,不可以只分析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分析或看重公众的利益,特别顾客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本钱效益解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角逐的得失。

反避免手段: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出口商躲避或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采取的相应手段,以阻止其避免反倾销税的行为。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任何财政资助或者利益。

反补贴手段的承诺: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区域)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手段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钱的承诺。

保障手段: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商品数目增加,并对生产同类商品或者直接角逐商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峻损害或者严峻损害威胁的状况下,对进口商品推行的临时限制手段。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目前和以后给予任何第三方的打折和豁免也给予他们。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打折,需要由缔约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商船同等的待遇。

非违规性起诉:(非违法之诉)是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手段虽不违反WTO涵盖协定,但若该手段造成其他成员在WTO涵盖协定项下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者妨碍了WTO目的的达成,则其他成员方也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推行该手段的成员方提起诉讼。

违法之诉(违规性起诉):是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违法行为包括两类型型:一是不履行在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二是采取了违反WTO涵盖协定的手段。

简述国际贸易的必要性。1)资源的绝对匮乏(不可防止);2)资源的相对匮乏(绝对本钱论);3)比较利益说(比较本钱论);4)生产要点比率说(资源禀赋论);5)技术差异和商品生命周期理论;6)国家相互依靠学说(国际合作以谋进步)。

从比较利益说的角度谈谈国际贸易的必要性。因为种种起因(地理、气候、材料、技术),一国生产的商品可能都比另一国实惠,根据“亚当·斯密”的“绝对生产成本”理论,两国之间好像就不会存在贸易活动。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进步了此理论,于1817年提出“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进了国际贸易的进步。他觉得:“一个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占有很大优势,因而可以用远少于领国的劳动制造产品的国家,即便土地较为肥沃,种植谷物所需的劳动比输出国更少,也仍然可以输出这些产品以输入本国花费所需的一部分谷物。”此学说的打造造成英国议会于1846年废除去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使英国成为一个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此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达成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可能性。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1)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方案;2)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方案;3)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方案 ;4)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方案

怎么样理解跨国公司在当今国际贸易范围的地位?跨国公司是伴随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进步而渐渐形成和进步起来的,跨国公司凭着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一流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用途。1)定义: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怎么样;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者多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拓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一同的策略并实行一致的政策;因为所有权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者多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可以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推荐其他实体的常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2)特点:(1)经营活动具备跨国性。(2)经营策略具备全球性。(3)跨国公司由不一样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备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3)基本结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结构。4)母公司对子企业的债务责任:有限责任说,关联责任说。5)对跨国企业的法律管制:1974年十二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跨国企业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企业的管制方案予以统一规范。因为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草案到今天尚未通过。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国际条约(要紧渊源),国际惯例,国家立法(主要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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