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职员的守则有什么内容?

监理职员的守则有什么内容?

监理职员需要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维护企业的信誉,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以公正的立场、严肃的态度、严格的需要、科学的解析、求实的处置,努力搞好所承担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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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职员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有关条例和规定,好好学习和坚持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监理职员需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索贿,不受贿,不参与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兼职、任职、合伙经营和买卖。

监理职员需要坚守流程、规范、准则和规范,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工作认真,一丝不苟。

监理职员需要注意保守有关秘密,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秘密和信息,未经他们允许不得任意公开或传播。

监理职员需要坚守自己职责和权限,未经上级委托,不得行使自己职责以外的职权。

监理职员需要谦虚慎重、尊重事实、文明礼貌、态度诚恳、平等待人、热情服务。

监理职员需要好好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常识,准时概括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监理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职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水平准则或者合同约定的水平需要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需要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生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实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提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出售工程监理生意。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根据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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